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15号
衡水市高新区新琸装卸搬运服务中心(李文选):
营业执照注册号: 92131101NAOPKKE70G
地址: 衡水市高新区威武大街以东河北冀衡化肥有限公司院内
经营者:李文选
我局于2022 年3月22日对衡水市高新区新琸装卸搬运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4月 7日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2〕515号、衡环罚告字〔202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物料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