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36号
深州晨光食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601668487P
地址:深州市辰时镇辰时村南肃衡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广乐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2年 10 月31日对你(单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按要求备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按要求备案。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2022年10月3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执法照片、2022年11月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2年11月8日对河深州晨光食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3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缺失或谎报、瞒报材料数量:一项;2、行为情形:未备案。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