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 >> 水污染防治

我局加强对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消杀处理监管

发布日期:2022-04-26 作者:水科 访问量:3683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当前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市也相继出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断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我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消毒杀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和城镇污水消毒杀菌和处理的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处理设施监管工作指南》等5个工作指南的通知精神,落实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消毒杀菌及处理的规范要求,严防二次污染,杜绝次生、衍生环境事件。

二是新冠肺炎收治定点医院和发热病人筛查定点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和独立消杀设施是否运行正常、达标排放进行监管

三是集中隔离设置独立化粪池或者安装独立污水处理设施,按照《隔离观察点污染治理设施监管工作指南》要求,出水卫生学指标稳定达标,其产生的污水得到安全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或转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

四是加强对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及隔离观察点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余氯指标变化情况的监测,结合实际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加强消毒工作,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要求。

五是根据全省疫情风险防控工作的需要同步调整疫情防控工作等级。按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要求,调整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饮用水水源安全,坚决守好水环境疫情防控大门,杜绝病毒通过污水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