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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2月25日18时升级为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5 作者:应急中心 访问量:1757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果,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联合会商意见,1225日起,由于受风场辐合影响且存在逆温、高湿等不利气象因素,污染物持续累积,我市可能出现连续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现将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122518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及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搞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免除公交乘车费用。倡导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六)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衡水市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311)的通知》(气领办〔2023140号)的清单中红色预警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6时至晚24时全部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6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