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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2月16日8时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调整移动源减排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7 作者:admin 访问量:137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要求,经上级同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当前应急响应期间移动源减排措施由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响应措施调整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其他应急减排措施不变。此次调整于20193724时起实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调整后的移动源减排措施为:

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512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环境执法、城管执法、住建执法、交通执法、公交、无线电监测车辆、运钞车、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有明显标识的单位通勤车(班车,核载9人以上<9>中型、大型客车);经市商务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统一标识的鲜活农产品运送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