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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10月1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admin 访问量:141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省应急预警中心关于近期空气质量预测及管控建议的》精神,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7地面受南风影响早晚湿度较高,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我市空气质量可能出现PM2.5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上级要求,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191017010200启动级应急响应。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吸扫、冲洗、洒水作业的频次。

(五)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六)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七)自觉停驶2008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执行2019-2020年衡水市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报审版)的通知》(衡气领办2019283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512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国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市主城区外环线(含)以内。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环境执法、城管执法、住建执法、交通执法、公交、无线电监测车辆、运钞车、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有明显标识的单位通勤车(班车,核载9人以上〈含9人〉中型、大型客车);经市商务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统一标识的鲜活农产品运送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次数(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保洁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