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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8 作者:法规科 访问量:5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衡环规范〔20211号)于2021年4月10日开始实施,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该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限,拟废止,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7月8日。

二、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衡水市育才街嘉利中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内部审计)科,邮编:053000

2、联系电话:0318-2166373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thjfgk@163.com

 

附件:《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衡环规范〔20211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8日

 

附件《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衡环规范〔202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