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衡环规范〔2021〕1号)于2021年4月10日开始实施,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该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限,拟废止,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7月8日。
二、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衡水市育才街嘉利中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内部审计)科,邮编:053000
2、联系电话:0318-2166373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thjfgk@163.com
附件:《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衡环规范〔2021〕1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8日
附件《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衡环规范〔202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