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申请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基本流程 | 审批时限 | 收费情况 | 批准证件 | 年检要求 | 注意事项 |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性质 | ||||||||||
排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其中医疗机构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餐饮服务企业为建有6个以上(含)基准灶头的,或者达到日排放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千克以上任一条件的;) (三)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 (四)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生猪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 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 证监测报告》原件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 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6.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和受理→审核→(现场勘验等特别审查程序)→审批→办结 |
排污许可证审批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际办理过程中尽量压缩办理时间至7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别审查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特别审查程序的实施、审查与决定一般不超过15日) |
否 | 否 | 否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无 |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变更排污许可证: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导致主要生产工艺、重点污染物防治设施、工艺发生变化的,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二)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或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本省要求执行严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在执行新排放标准之日前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三)已取得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按照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变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致使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四)排污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