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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8-06-13 作者:admin 访问量:679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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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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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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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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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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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行政审批大厅→环评处经办人→特别程序→征求意见→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室审查意见→主管厅长审批→排污权交易中心制证→行政许可服务大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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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或已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原件;

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学科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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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别审查程序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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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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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网上办理加手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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