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第150号建议的答复
刘乃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商砼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提高执行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评选引领性企业条件上设两个硬杠”的建议,我局高度认可,新能源车辆的使用有利于大气污染治理。目前工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的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及省级部门制定,您提到的河北省大气办《关于修订预拌混凝土企业环保绩效引领性指标的通知》中就对引领性企业商品凝土运输的新能源车辆比例进行了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商砼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核定和复核,我们将在相关绩效分级标准修订时将您的意见积极向上反馈。
二、关于“借鉴石家庄、邯郸、邢台、唐山等市的先进经验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商砼企业的车辆运输管控是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河北省相关政策要求“分类分级”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对于商砼行业绩效非引领性企业:在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公路运输;对于商砼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在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橙色预警期间,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阶段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红色预警期间,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进行运输。
您对以上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反馈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领导签发:薛志勇
联系人及电话:刘亚慧 0318-2226908
抄报:衡水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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