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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5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6-20 作者:办公室 访问量: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150号建议的答复

 

刘乃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商砼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提高执行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评选引领性企业条件上设两个硬杠”的建议,我高度认可,新能源车辆的使用有利于大气污染治理。目前工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的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及省级部门制定,您提到的河北省大气办《关于修订预拌混凝土企业环保绩效引领性指标的通知》中就对引领性企业商品凝土运输的新能源车辆比例进行了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商砼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核定和复核,我们将在相关绩效分级标准修订时将您的意见积极向上反馈。

二、关于“借鉴石家庄、邯郸、邢台、唐山等市的先进经验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商砼企业的车辆运输管控是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河北省相关政策要求“分类分级”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对于商砼行业绩效非引领性企业:在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公路运输;对于商砼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在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橙色预警期间,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阶段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红色预警期间,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进行运输。

您对以上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反馈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0            

  

领导签薛志勇

联系人及电话:刘亚慧  0318-2226908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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