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整治我市噪音污染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二、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格夜间施工噪声审批。对于申请夜间施工的企业,对于申请材料严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夜间施工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对符合夜间施工要求的,在批准后公告附近居民。二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夜间施工噪声举报后,第一时间转交至各县市区分局,各分局要安排专门执法人员24小时值班,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实行双人双岗,保障12369环保举报热线24小时畅通;三是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执法检查、巡查频次,将建筑施工噪声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发现的噪声污染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予进处理,及时消除噪声污染隐患,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
您对以上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反馈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推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9日
领 导 签 发:宋爱勇
联系人及电话:崔 策 2226969
抄 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