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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生态环境政府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职责。
联系电话:0318-2166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