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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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时冉)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是1999年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表示:“行政复议法修订坚持人民至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这些便民举措包括,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等。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方面也出台新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介绍:“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刘海涛介绍:“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增加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增加以上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日前曾对媒体表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多发、易发案件,在行政复议范围中进一步明确列举,可以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指引,也为监督行政机关的此类行政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还在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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