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按照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要求与我市实际,市大气办修订了《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2023.9.2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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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落实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大气办《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相关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四)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分类,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清单式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排放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通过绩效评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获得长期减排效益,实现治标向治本转变,以先进带动后进,最终实现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有序实施。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意见,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并做好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与大气办合署办公),负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适时修订《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行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衡水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日AQI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 24 小时 或日 AQI>150 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以日 AQI>200持续 48 小时或日 AQI>150 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 72 小时且日 AQI>300 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
2、区域预警
按照省大气办相关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当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或响应级别;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要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大气办区域预警通知或提示信息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特殊情况下,由市大气办另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发布。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审批权限
当预测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市大气办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区域橙色及以下预警,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发布区域红色预警,由市长审批;区域预警解除信息,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1、城市预警
根据预测会商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气办可启动、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2、区域预警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气办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正在执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中黄色预警相关减排要求。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2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除特殊规定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公路运输、厂内运输参照生态环境部、河北省出台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进行管理。其他减排清单内涉气企业公路运输按照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进行管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及拖拉机通行;营运轻型载货车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城市园林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市人民政府提前1-2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等涉气施工。建筑施工工地名单具体以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为准,未在清单内的建筑施工工地(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气、暖通安装等室内施工且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④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正在执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中橙色预警相关减排要求。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预拌混凝土(含水稳基材)、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露天切割焊接及露天涉气防水作业。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300时,在市及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搞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免除公交乘车费用。倡导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正在执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中红色预警相关减排要求。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营运轻型货车早6时至晚24时全部禁止通行。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气、暖通安装等室内施工且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当发布红色预警时间距离启动应急响应时间小于24小时的情况下,需要连续浇筑的项目可以顺沿24小时施工,其他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停工。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6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科学制定精准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
1、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涉气工业企业及重点用车单位、施工工地等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涉气排污全覆盖,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要求对工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涉气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的9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调整一次。对于被未纳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施工工地,一经发现将由各县(市、区)责令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工)措施。
2、科学合理制定减排措施
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对于非重点行业企业将根据污染物排放水平等因素可灵活采取停产、限产、限制或减少重型燃油(含天然气)载货车辆运输等等“可核查”的差异化的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各县(市、区)提前指导辖区内炭素、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本册印刷、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行业企业,以及服装加工、电子元件(不含涂装工序)等非燃煤、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市县两级均可根据辖区内集群产业企业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对环境管理水平相对较差的企业适当加严应急减排措施,以限产促提升,加快整体行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3、认真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须认真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要从原材料使用、产能、污染物排放量上多方面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企业要认真留存生产台账、治理设施维护记录、进出厂区运输车辆台账、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严禁应急期间存在弄虚作假,不作减排,甚至明减暗长的现象。
(五)完善白清单及保障制度
按照河北省的相关要求,积极完善和落实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监管白清单制度。对相关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在经过相关认定后,可纳入白名单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属于原则上禁止上路,但又必须使用的车辆,包括用于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医疗废物处置、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纳入白名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应纳入货车白名单。
(1)白名单保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列入白名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工业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重点建设工程在落实“六个百分百”和“两个全覆盖”的基础上,不再实行全面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对于确有外贸订单保障要求,但未在白名单内的外贸企业,经辖区商务部门严格把关审核后原则上可以参照保障,实施“以需定产”,审核部门负责监督规范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生产行为。
(2)保障类企业。涉及居民供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类的企业,应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3)保障类车辆。对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车辆(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医疗废物处置、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应急管控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六、责任机制
(一)预警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加强预警、预报、会商,遇重污染天气时加密会商频次,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发布紧急区域预警信息等情况除外)。
(二)督查机制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成综合督查组,综合督查组负责对有关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现场检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有关市直部门、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有关市直部门、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要对各督查组检查交办问题实行台账式管理,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三)公众监督机制
各县(市、区)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落实机制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在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两日内,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急响应情况汇总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应包括启动响应通知下发时间、专题部署会议召开情况、督导检查方案、检查方案落实情况(辖区各乡镇、各部门出动的执法人数、车次、检查数量、检查到的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包括启动响应通知下发时间、专题部署会议召开情况、督导检查方案、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市本级及县级对口单位出动执法人数、车次、检查数量、检查到的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
(二)总结评估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评估应急响应的效果。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中旬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县、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各县(市、区)在接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市政府部署会议要求,立即召开会议部署,制定应急落实方案,组织人员落实应急措施。
(二)宣传保障
相关部门组织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经费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减排清单修订、绩效分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物资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相关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五)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县(市、区)要在接收到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应迅速发布启动响应通知,发布至辖区内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导到企事业单位。
(七)医疗卫生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安全保障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编制完成应急减排清单后,应及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对于生产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业企业,在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时,要充分论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安全操作规程,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涉及环保、安全方面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研究解决。
(九)制度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体系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应急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市直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巡回检查。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及规模、生产设备及型号、生产工艺及涉气排污节点、日常监测数据及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应主动明确应急措施核查方式。
(二)规范编制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负责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原则,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完成备案。
企业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及能力、生产设备及型号、工艺环节及中间产品、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能源消耗量、主要原料用量、中间产品及产品产量等)及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对于绩效评级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企业、短时间难以停产的企业,电力、供暖、生活垃圾及危废处置等民生保障企业在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时,应重点说明在应急响应期间如何调整生产计划,如何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达到减排目的,如何利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FID)、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数据记录满足现场减排核查要求。
对于各级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无需编制应急操作方案。所有纳入清单的涉气企业均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做成展牌式样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三)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向社会公布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应依法向县(市、区)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负责企业操作方案备案部门须将企业备案情况(含“一厂一策”公示牌落实情况)统计汇总成表盖章统一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四)预案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五)预案修订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需及时进行修订 :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一)有关说明
1、秋冬季
指当年10月1日到下一年的3月31日之间的时段。
2、建成区
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3、应急准备时间
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