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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衡水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3 作者:admin 访问量:699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县市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关于更新各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的函》文件精神,进一步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我局对衡水市环境应急专家库进行了更新和调整专家库名单已经通过公示期,正式在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应急与预警”栏目公开发布。现就加强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衡水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主要工作为:

1、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3、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4、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5、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以及其他需要应急专家参加的情况。

二、建立定期调整制度。暂定5年为一个调整期,执行期间可按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进行调整。专家入库基本条件需符合《关于更新各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的函》要求,专家入库包括公开征集、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公示、批准入库、公告等程序。对于超龄、

个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等个人原因、以及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水平低下、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专家职责等情形的专家,情节严重的,将清理出专家库,专家出库包括核实、告知专家本人等程序。

三、建立专家库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关于更新各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的函》中相关要求,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专家库,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衡水市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活动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不遵守管理规定,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同意,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的身份承担职责以外的工作,私自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以应急专家身份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4、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其他省市给予责罚或通报批评的。


各生态环境企事业单位如发现存在以上问责情形的,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王志璐    0318-2169030

 hshbyjzx@163.com

    

    附件: 衡水市环境应急专家库(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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