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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9 作者:信访科 访问量: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对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公告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729日至2025年829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通信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嘉利中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信访科)

邮政编码:053000

电子邮箱:hengshuixinfang@163.com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来信、来访方式向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衡水市所辖范围内,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违法线索,经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的行为。其他举报渠道暂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由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发生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人还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参与有奖举报

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材料。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且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

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举报事项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属实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举报线索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

1.餐饮企业违规使用煤炭、木炭的;

2.餐饮企业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

3.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

4.渣土运输单位车辆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能够明确相关运输车辆并提供证据的;

5.农村黑臭水体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属实

)举报线索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明确纵火人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决定并能够提供具体证据的;

3.举报“散乱污”企业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

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问题线索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

5.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

)举报线索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100000元奖励:

1.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或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的;

2.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3.案件涉嫌生态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4.其他等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第七条  对于同一生态环境污染对象涉及多人举报的,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首次举报人作为奖励对象;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同一区域多个生态环境污染对象的,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社会影响,由生态环境部门研究认定;如有举报人伪造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同一件举报线索中对应多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多种举报奖励标准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中的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的领取举报奖励登记备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人本人申领的银行卡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其中委托代理人应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到市生态环境局登记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拟发放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情况会在保障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间有人对奖励发放结果提出异议的,暂停该笔奖励资金发放,待重新查证后再行发放。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实施细则举报奖励范围之内:

1.存在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刻意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2.举报人存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3.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线索不一致的

4.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5.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6.举报人系新闻工作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况的。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诬陷他人或向被举报单位、举报奖励发放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国家公务和举报奖励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由调查处理部门负责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由受理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发放。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的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过程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推进本辖区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衡环办202280号)同时废止。

 

附则: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发放标准


附则: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发放标准

 

按照《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举报人按照有奖举报工作程序实名举报,且举报线索满足举报奖励相关要求的,予以发放对应奖金,具体奖金发放标准如下:

)举报线索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

1.举报餐饮企业违规使用煤炭、木炭的,经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元;

2.举报餐饮企业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经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200元;

3.举报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经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相关建筑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500元;案件行政处罚金额达到5万元或以上,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

4.举报渣土运输单位车辆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能够明确相关运输车辆并提供证据的,经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相关渣土清运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500元;对于举报同一渣土运输单位多部(3部或以上)车辆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且满足以上认定条件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对于举报渣土运输车辆涉及多个运输单位并满足以上认定条件的,奖励金额按照渣土运输单位数量另案计算;

5.举报所辖行政村村民主要聚居区向外延伸500区域范围内存在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水体经监管部门认定属实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

)举报线索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

1.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并明确纵火人,经调查核实并对行为人落实处理或处罚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

2.举报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并能够提供具体证据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元;

3.举报“散乱污”企业属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3000元;

4.举报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问题线索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3000元;

5.举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元;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5000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金额达到10万元或以上,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元。

6.举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元;

)举报线索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100000元奖励:

1.举报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举报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的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足三吨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元;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0元,案件涉嫌生态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追加奖励至50000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对提供线索举报人追加奖励至100000元;

2.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一般污染物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0元;排放或倾倒的污染物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物质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30000元;案件涉嫌生态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追加奖励至50000元。

3.案件涉嫌生态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对提供线索举报人奖励50000元。

4.其他等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等情形的,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确定给予举报人不少于50000元奖励

衡水市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环境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障举报人隐私权利和合法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内:

1.存在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刻意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2.举报人存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3.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线索不一致的

4.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5.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6.举报人系新闻工作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