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衡水同力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桃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规模畜禽养殖污染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3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桃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同力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养殖场东北角有大量鸡粪,南北长约50米,东西宽约30米,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及时将养殖废弃物清理至晾粪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心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整,同时要求其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三、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固体废物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理和利用会占用大量土地,同时产生恶臭、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畜禽养殖固体废物的处理和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河北凯徳生物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使用执法装备发现无组织排放问题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问题线索,前往位于衡水市开发区东风路86号的河北凯徳生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现场检查时使用便携式FID检测仪对储罐区和治理设施连接处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发现该公司二期项目裂解车间中部风机盖板处动密封点密封不严,存在废气逃逸现象,检测结果达8045ppm。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对泄露点位进行紧固、封堵、修复,改正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4年4月12日,高新区分局对该单位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的规定,于5月8日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7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要求利用科技手段拓展非现场监管的应用,并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加多元化的环境执法手段开始“崭露头角”,生态环境执法需不断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创新非现场监管执法以及溯源排查技术等,实现基层监管执法工作精准、高效、规范,以环保科技之“智”,提监管执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