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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01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285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2月25日完成验收并公示。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液压塑型/注射成型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设施为“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去毛边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设施为两套旋风除尘器。检查时去毛边工序正在生产,两套旋风除尘器正常运行。

该公司《年产1200万件(套)机械配件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去毛边工序的废气治理设施描述为“去毛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并且在“三同时”落实情况表中,去毛边工序的环境保护措施描述为“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已落实”。该公司去毛边工序实际建设使用的旋风除尘器与验收资料中描述的布袋除尘器明显不符,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

(二)查处情况

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整,对该公司项目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主体,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客观真实的开展验收工作,而不是为了完善手续而敷衍应付验收走过场,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

 

二、武强县街关镇韩留贯村旧砖厂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环境污染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5月1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武强县街关镇韩留贯村北旧砖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砖厂西侧水坑内有黑色不明废液,水坑东北侧露天堆放大量棕色夹杂黑色污泥状不明废弃物,砖厂西北侧部分地面渗出黑色不明废液疑似填埋有不明废弃物,现场恶臭气味强烈。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当日联系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采样鉴定,并迅速启动公安联动机制。公安人员提前介入联合进行调查取证,连夜对案发地周边区域进行走访,调取沿途监控摄像头查找违法线索,通过嫌疑运输车辆的轨迹,于2024年5月15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桑。鉴定意见显示,不明废弃物的总铬含量分别19587.5㎎/㎏、20018.3㎎/㎏,重金属严重超标,属于“有毒物质”。经深入调查,最终确定3名犯罪嫌疑人,涉及产废企业6家,不明废弃物为皮革企业污水处理产生的工业污泥,大约2000余吨。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通过渗坑排放、倾倒2000余吨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将该案移交武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2名嫌疑人已抓捕到案,1名嫌疑人在逃。

在武强县分局的教育引导下,涉案人员家属和相关企业负责人认识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危害,将积极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以及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并主动承担相关处置和修复费用。

(三)启示意义

发挥联动优势,提高“两打”执法效能。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立即启动公安联动机制,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调查,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迅速破获一起2000余吨的有毒物质倾倒案件,对污染环境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弥补基层执法监管盲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同时,该案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前介入机制,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

 

 

三、饶阳县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2日,根据群众反映线索,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饶阳县公安局对饶阳县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出水总磷在线设备采样管直接插在一盛水的矿泉水瓶中出水总氮在线设备采样管未与水质采样器连接。通过进一步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污水排口以及厂区中控室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7月14日19时左右,该公司运行管理人员乔某曾多次进入配电室,关闭在线监测站房的视频监控电源,关闭电源的时间与动态管控系统平台视频监控无视频数据的时间完全吻合。经核实,7月14日13时至19时,出水总氮小时浓度处于14.14-14.67mg/L之间,趋于标准限值,运行管理人员乔某关闭电源后,随即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将总氮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插入事先备好的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导致出水总氮小时浓度陡降到8.30mg/L。上述行为干扰了在线监测系统正常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运行人员通过插瓶方式,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在此案件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非现场手段对问题分析研判,精准锁定证据,初步确定案件性质;同时主动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发挥部门优势联合执法,线下调取视频监控取证,迅速查实固定违法证据,依法依规对违法犯罪行为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