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两打”典型案例
一、王艳辉洗件厂非法排放含锌的水污染物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 非法排放含锌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来源: 现场检查
办案人员:李赛、马玉满等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赛、马玉满、刘丽丽到安平县两洼乡耿官屯村西检查,在阳阳种植合作社院内发现有人经营洗件项目,经查该厂洗件项目产生废水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我分局委托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坑内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PH值1.3,总铬0.065mg/L,锌1.49×10³mg/L。有视频、笔录等为证。详见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规定。针对王艳辉洗件厂非法排放含锌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问题,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始终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日常执法中应对企业严格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企业能落实国家制定的关于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促使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主任。
二、李跃夫洗网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 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办案人员:李赛、马玉满等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7日,接到派出所提供的线索,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赛、马玉满等到安平县南王庄镇东河疃村北的李跃夫洗网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从事的金刚网酸洗项目清洗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通过地上塑料软管排入车间外南侧下水道,经下水道最后流入南侧的土坑内。衡水市安平县环境监控中心人员对废水进行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总铬为0.112mg/L,PH值为7.1(23.8℃),该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针对该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问题,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已依法将李跃夫移送安平县公安局。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偷排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通过本案让当事人受到警示和教育。日常执法中应对企业严格要求,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企业能落实国家制定的关于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需要生态环境、公安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紧密联系、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才能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