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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第三季度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21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413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河北XX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免于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202256,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衡水高新区新区四路南侧、新侨新路东侧的河北XX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57日,高新区分局对该企业复查时通过查阅其留存的影像图片等资料,显示该企业发现问题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员工开展突发应急培训,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查处情况:

2022520,高新区分局局务会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认为该案符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规定的免于处罚第九种情形: “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鉴于该单位3年内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启示意义: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案由为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因企业该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尚未造成影响,且能够及时弥补改正。我分局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对于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按照惠企政策依法依规免于处罚。

 

 

二、XX(衡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免于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件来源: 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62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衡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报警推送信息前往XX(衡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有二条焚烧炉生产线,均处于生产状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通过调取该单位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发现报警时间段62310-11时处于运行状态,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03.432/m³。根据《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该企业应执行二氧化硫≤100mg/m³的排放标准,超标0.034倍。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发现二氧化硫超标原因为二号焚烧炉石灰浆滤网堵塞,造成石灰浆流量变小,导致二氧化硫数值升高。出现超标后,企业立即停止投料,对生产设施石灰浆滤网进行检修。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625日,高新区分局对该企业复查时通过调取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发现该企业624日未出现超标情形,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查处情况:

202278,高新区分局局务会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认为该案符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规定的免于处罚第五种情形: “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首次出现,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启示意义:

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 问题包容审慎,对于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于处罚。对于符合免于处罚的案件,应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三、饶阳县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VOC污染治理设施密闭不严免于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饶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密闭不严

案件来源: 日常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915,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饶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饶阳县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VOC污染治理设施集气罩软帘破损,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不能达到处理效果。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916,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对集气罩软帘进行维修,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2916,饶阳县分局局务会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认为该案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规定的第七条第三款“一定期限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 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启示意义:

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执法“力度与”与“温度”并存,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免于处罚,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对于符合免于处罚的案件,应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四、武强县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治理设施故障导致在线数据超标免于处罚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

案例名称:在线数据超标免于处罚

案例类型:在线数据推送

(一)案情介绍:

2022年7月30日,根据执法系统推送数据显示,武强县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7月29日22时废气监测点氮氧化物小时数据超标0.0408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推送任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常生产,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线数据正常,能够达标排放。经对相关数据查验和情况核实,该企业7月29日22时02分---22时56分脱硝泵电路出现故障导致数据超标,后经及时维修,数据显示于22时56分恢复正常达标排放。

  1. 查处情况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通过数据查验和情况核实确定该公司涉嫌脱硝泵电路出现故障导致数据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第八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五)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时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首次出现,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武强县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次在线数据超标行为免予处罚。

    (三)启示意义

    下一步,武强县分局将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生态环境部帮扶推送线索voc超标报警等大数据信息,加强线索收集,认真分析明确检查重点,发现隐患,及时解决,确保现场执法检查精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