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XX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免于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件来源: 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执法人 员根据衡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报警推送信息:衡水XX公司5月23日14时在线监控污染因子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数据超标,前往衡水XX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焙烧工序处于生产状态,治理设施电闸处有起火迹象。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发现报警时间段焙烧炉处于运行状态,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156.199mg/m³,该单位应执行《碳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100mg/m³的排放限值,超标56.2%。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报警时段因为电闸短路起火导致静电捕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喷淋设施正常运行,故障后企业立即向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报备,并对电闸进行抢修,同时采取了加大水喷淋量、停止投料等措施。经核算企业5月23日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其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为19.831mg/m³,日均值未超标。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5月 26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更换新电闸,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2年5月30日,高新区分局局务会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认为该案符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规定的免于处罚的第四种情形: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启示意义:
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 问题包容审慎,对于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于处罚。对于符合免于处罚的案件,应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