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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26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219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衡水XX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免于处罚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桃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案件来源:“双随机、一公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桃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XX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在查阅该公司自行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缺少2022年5月份、6月份的检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非甲烷总烃每月应监测一次”的要求,对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企业主动落实整改,同时签订《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查处情况:

经桃城区分局局务会集体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内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鉴于该单位主动落实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桃城区分局在严格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同时,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服务经济与精准帮扶同步推进”的原则,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对于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予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精准发力,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衡水XX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减排措施查封扣押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案件来源: 分表计电筛查

(一)案情简介:

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衡气领办【2022215号)的通知要求衡水市11170时启动二级橙色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对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利用分表计电系统对辖区渉气企业进行筛查发现,衡水XX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工序停产,应该执行停产措施,分表计电显示该公司硫化工序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固证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衡水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清单》停产或者限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分局执法人员将违法行为告知企业后依法对该企业1台硫化机进行查封扣押。

(三)启示意义:

一是通过实施查封扣押等手段,可以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打击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警示企业遵章守纪,提升对企业环境监管的效能二是通过分表计电平台可以精确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减少对守法企业的检查频次。

三是在疫情防控形势不太乐观的情况下,减少人员过多跑动,降低传染风险。

 

 

三、河北XX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案

 

报送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

办案人员于:于秋正 刘毅 乔风涛

案例类型: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7日按上级要求,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武强县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分表计电平台对相关企业用电情况进行筛查,筛查中发现河北XX电器有限公司疑似正在生产,武强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行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经分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认为,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依法报请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对该公司一条浇筑生产线和一台烘烤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本次重污染天气预警结束之日止。

(三)启示意义:

武强县分局充分利用“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开展问题线索巡查,对依法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下一步,武强县分局将利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生态环境部帮扶推送线索和voc超标报警等大数据信息,加强线索收集,认真分析明确检查重难点,发现隐患,及时解决,确保现场执法检查精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