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昌鑫金属丝网有限公司
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案件来源:工业企业分表计电平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系统发现深州市昌鑫金属丝网有限公司发现于2023年1月10日晚21点-11日8点,1号东南车间-塑粉机-生产设备有电流输出;当即进行调查询问,并现场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拍照。
(二)案件处理: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1台研磨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查封。
(三)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工业企业分表计电平台查处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隐蔽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可疑数据,锁定违法问题线索;再通过及时现场核查,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典型案例
一、衡水七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政强制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衡水市高新区处于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衡水市北方工业园区的衡水七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接工序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有一台电焊机正在作业,治理设施正常开启。经查阅该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衡高气领办〔2023〕21号文件中工业源减排清单,该单位无收集设施或收集处理后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的涉气工序应执行停产措施。该单位焊接工序配套治理设施为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焊接作业,改正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6日晚,高新区分局对该单位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对该单位电焊机1台进行查封,期限为:从2023年3月7日起至本次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0日。
(三)启示意义:
2022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新要求非工业涂装类金属制品行业,在二级响应期间无收集设施或收集处理后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的涉气工序停产。部分企业因对政策变化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并非主观故意不落实重污染减排措施。下一步分局将加大对企业帮扶力度,通过现场指导、工厂大院开会传达、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向企业宣贯解读企业一厂一策,避免因非主观故意违法对企业自身信用、经济方面造成影响。
典型案例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关于瑞好信德家具(深州)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未落实应急措施案。
案情介绍: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衡气领办[2023]60号文件,内容为于2023年3月4日16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在3月5日执法人员到瑞好信德家具(深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为年产6000套家具项目,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办理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5月进行了自主验收。生产工艺为:原料—开料—木皮—封边—修边—钻孔—喷漆—组装,该公司公示牌显示,重污天气应I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措施为:1.面漆工序停产;2.打磨工序停产。3.封边、压皮、底漆工序停产。4.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5.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 含燃气 ) 进行运输。进入现场,该公司打磨车间停产,面漆、底漆等喷漆房也未生产,但是现场有两台封边机正在生产,该行为明显未落实重污染天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封边生产设施实施查封。
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通过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未落实应急措施。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对瑞好信德家具(深州)有限公司两台封边生产设施查封程序,深气领办【2023】13号文发布了解除通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解封。
典型意义:我分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企业执行到位、不打折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让企业从思想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底线,不断增强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扛起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关于深州市振兴水果包装制品厂(任晓迪)涉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未落实应急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8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现场检查:位于衡水市深州市穆村乡西八弓村深州市振兴水果包装制品厂(任晓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未落实应急措施,该企业共三条托盘生产线,现场三条托盘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执行我市定于2023年3月18日8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最新减排清单中要求的一条托盘生产线停止生产,该企业主要产品是水果托盘,其主要原材料为:聚苯乙烯、聚乙烯、发泡剂、塑料薄膜,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制片——覆膜—托盘成型—裁断---成品。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依法对该厂生产设施1台托盘机实施查封。
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通过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该企业涉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未落实应急措施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厂生产设施1台托盘机实施查封。
典型意义:在重污染天气实行橙色预警,目的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深州市分局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通过实施罚款、查封扣押等行政处罚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实现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典型案例
一、安平县张某某从事金刚网酸洗项目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 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案件来源: 现场检查
办案人员: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接到安平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平县大子文镇石干村村北北的张某某洗网厂检查,经查该厂金刚网酸洗项目产生废水通过暗管连接抽水泵排到车间北侧废弃房屋内。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占有一个车间生产,有一条生产线,生产线包括电葫芦吊车一套、金刚网酸洗机一套、水洗槽两座,酸洗槽三座,烘干机一套,第三个酸洗槽下方有出水口,用于排废水。原材料为成品药液、金刚网,工艺流程为将半成品(金刚网)与药液、水混合放入槽内进行浸泡,然后通过卷网机再次进入带有加热棒的药液加水的混合槽进行清洗,再通过两个水塑料槽进行逐步清洗,最后进入电炉进行烘干,最后出成品。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通过暗管连接抽水泵排到车间北侧废弃房屋内。衡水市安平县环境监控中心人员对废水进行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总铬为28.31mg/L,PH值为1.9(16℃)。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以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对张某某的洗网生产线一条予以查封。
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私设软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已依法将张某某移送安平县公安局。
(三)启示意义:
包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应经过合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但本案中,该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偷排污染物,通过该案的严肃查处,查封+移送的结果让当事人教训深刻,也让其它人受到警示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