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203号
衡水知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96611569R 法定代表人: 武东伟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田家庄村106国道西侧
根据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现场未进行废旧汽车拆解,厂区有回收的废旧汽车,进一步检查,厂区东北角有收集的废油泥,废油泥周围是拆解后汽车塑料配件等,现场称重废油泥为860kg,该公司没有将危险废物存入危废间内,且将其混入其他非危险废物中。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5年 8月 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5]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视为放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第153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行为类型,混合量1吨以下的分值范围为1%-10%,选取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规定,核算处罚金额=1000000元x10%=1000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