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7号
当事人:武邑县邑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E2BQQ94,地址: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106国道东侧硬木雕刻文化产业园B座3-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英丽。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5年8月25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视频、现场照片、2025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年8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取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取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取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取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取0%;”裁量罚款数额:200000×25%+200000×5%=6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