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4号
当事人:河北益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39890771X8,地址:衡水市枣强县胜利北路1219号,法定代表人:于国章。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现已查明,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危废台账显示该企业于2025年2月28日更换活性炭0.148吨,2025年7月30日更换活性炭0.162吨,2025年全年未转移危险废物,企业厂区东侧建设有危废间,危废间内无危废暂存,后在企业南车间南侧一存放一般固废、垃圾的棚子内发现废颗粒状活性炭,现场称重为520公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2025年8月27日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53:1.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下的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10%,按照100万×10%=10万裁量计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