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806号
河北金飞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6MA0CLY7N8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国民。地址: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2024年 10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报告。
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交办件》、《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8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衡环罚听告〔2024〕806号)。你单位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占比10%。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比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占比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占比0% 。总比例为15%。罚款计算:50万*15%=7.5万元。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计算,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罚款:10万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