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19号
布春虎:
身份证号:XXX
住所或地址:XXX
根据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所持有的叉车尾气净化器内滤芯未安装。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罚款5000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