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东亮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8 作者:高新分局 访问量:145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4502

当事人:卢东亮

本机关于2021年9月4日联合公安机关对衡水高新区苏正办事处大张庄村进行了调查,对你在大张庄村租用的民房内存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 年2月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5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现场堆放量在3吨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8-10万元罚款”的规定,现场堆放量超过3吨,建议处以罚款玖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