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16号
衡水盛翔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8240109XF 法定代表人: 刘宇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路北北外环乔村
根据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通过查看衡水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查阅历史工况视频,结合该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报告,发现2024年检测的冀T37983等21辆国三车在用柴油客货车辆采取加载减速,在该公司重型柴油检测线1号线进行柴油车辆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时,全程显示上述21车辆机动车前车盖全部未打开,柴油机转速传感器,未与车辆连接,在《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中显示,该车在检测时均有转速数据,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附件BB测试设备技术规范中BB.4柴油机转速传感器内容要求,转速传感器应与柴油机的发动机连接,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年 9月 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64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罚款1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