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勋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12 作者:滨湖分局 访问量:261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803

张勋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康辛庄村

202487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彭杜乡康辛庄村巡查时发现一台叉车正在装卸作业,车辆所有人张勋,该车辆排放标准为国三,环保标牌号为3-3T133105, 对尾气净化器进行检查时,发现尾气净化器内滤芯未安装。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控制装置

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202499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8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803号),你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因逾期未提出,视为你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500301700006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