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鑫铜基粉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09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384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4211

衡水华鑫铜基粉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7387249617         法定代表人: 立朝       

住所或地址 桃城区赵圈镇孙洼砖厂                    

根据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823日对你公司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四周窗户敞开未关闭,导致熔化工序产生的部分废气通过开启的窗户排放外环境。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49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4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百分值1%-20%取中线为10%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为0%4、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15%)×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0000=3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