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09号
衡水鑫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D5X2FM62 法定代表人: 孙长磊
住所或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郎子桥村北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公司钢铁企业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生产车间四周大门、上方窗户敞开未关闭,导致熔炼工序和火切割工序未能在密闭车间内作业,造成熔炼工序和火切割工序产生的部分废气不能有效收集。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4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4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百分值1%-20%,取中线为10%。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为0%。4、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15%)×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0000)=3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