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不罚决〔2024〕13号
武邑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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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邑县邱刘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邱同生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4年5月2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已于2024年5月22日提交了2024年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七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