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12号
胡晓东:
根据 现场检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你作为项目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4年4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6日及6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4年6月15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12号),你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5%);2.违法行为程度: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5%+15%)=40000元。”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