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11号
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820565380377
地址: 深州市大屯镇南护驾庄村耿家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晓峰
根据 现场检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4年4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11号),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5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6月6日组织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不具有主观故意、情节轻微要求免于处罚的听证意见。经本机关研究认为,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工作中存在主观过错,实际建设的治理设施与环评和验收材料不一致而通过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决定不予采纳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5%);2.违法行为程度: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1000000×(5%+15%)=20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