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衡水湖生态文化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游船码头改造提升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发布日期:2024-05-21 作者:滨湖分局 访问量:574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4802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10073870459X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广宁

地址:衡水市红旗大街3369号。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2024 4  20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衡水湖生态文化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游船码头改造提升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交办件、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8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衡环罚听告〔2024〕802号)。你单位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类型:未依法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3%。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5.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及时整改:及时停止建设的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 。总比例为38.5%。罚款计算:3152.08*5*38.5=60.67754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陆仟柒佰柒拾伍元肆角整(60.67754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