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盛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6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6244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10

阜城县盛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83359096463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码头镇(原阜码路北) 法定代表人:翟培池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2024年3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4年4月8日对阜城县盛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1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企业放弃此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占比2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占比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占比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占比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罚款金额:(25%+5%+0%+0%+0%)×200000元=6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