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号
河北九兰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20509657591
地址:武邑县清凉店镇何枣杭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亮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视频、现场照片、2024年2月28日现场笔录和2024年2月28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4年3月13日对河北九兰家具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2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1、违法行为类型:未完全落实限制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百分值1-10%;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百分值1%-5%;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百分值6%-1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七)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因企业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正常工况下,厂界总悬浮颗粒物上风向与下风向1小时浓度的差值为0.184mg/m³,你单位在检查时喷漆、打磨等其他排放污染物较大的工序并未生产,仅木加工工序在生产,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污染物排放较少,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能够立即停止生产作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能够认识存在问题并加以改正,改正违法行为态度较好,武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你单位日常守法情况良好,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属于两年内初次违法,调阅生产记录显示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后,仅在2月25日13时30分至15时,28日8时至11时进行了生产,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故序号1取值1%,序号2取值2%,序号3取值6%,序号4取值0%,序号5取值0%,序号6取值0%,裁量计算:百分值1%+2%+6%=9%”,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最终裁量认定:100万*9%=9万,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