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4号
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110040479680XX
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程济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苑丽双
根据 现场检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对你单位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4年1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4年1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4号),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认定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认定,决定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1.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8%);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3%);3.超标或超排放量因子数目:1个(3%);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1000000×(8%+3%+3%)=140000元。”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