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49号
衡水衡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82MA08KMJ39Q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前磨头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 王峰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9月5日未按照规定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11日对衡水衡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49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的规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监测状况:监测频次或因子未达到95%,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