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顺源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22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602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41

衡水顺源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5689274905         法定代表人:   邢朝兴     

住所或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勾家村东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31211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的工作参数与调试报告不符,调试报告的斜率、截距分别为1.014、10.26,实际设置的斜率、截距分别为1、0,导致数据失真。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 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3年12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0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百分值11%-20%,因该公司经济困难所以取百分值为11%。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为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16%)×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0000)=32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整)。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