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63号
河北方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CNET6G40
地址:冀州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四路南侧,纬三路东侧冀州区游乐园7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张国昌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 9 月 7 日对你(单位)你单位未按要求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视频、2023年9月7日现场笔录和2023年9月11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7日对河北方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63号),你企业收到后,2023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立即做出行政处罚。”的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下的 2.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未填报排污信息 15%;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 0%;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的规定,合计22.5%。按照50000元×22.5%=11250元裁量计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250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