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木火轩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2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182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39

桃城区木火轩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02MACHWQGX1D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在水一方西区13-14幢楼间商业124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王琳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1221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现场正常营业,油烟净化装置未通电,不正常运行。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12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39)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六条“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标准制定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规则综合裁量”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表》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一般,百分值1%-5%,取值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百分值范围1%-3%,取值为1.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时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取值5%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不涉及排污许可管理,百分值为0%,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取值0%5.完成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取值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取值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罚款数额,罚款金额=百分值(2.5%+1.5%+5%+0%+0%+0%+0%=9%)×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000=4500元,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