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卓航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07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405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25

衡水卓航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F6A7565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循环经济园(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班振玲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95日对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产车间内焊接工序正在生产,有5名工人正在使用5台焊机进行焊接作业且没有使用焊烟净化设备,造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3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3 年9月21日,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2、所处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4000元整)。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4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