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26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356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39

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398975528M                                  

地址:衡水市高新区5号小区昌明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翠双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 2023 8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以上事实, 2023630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630日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823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 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18日对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39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 1 次的,百分值1%-60%,裁量百分值取24%”裁量罚款数额:500000×24%=12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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