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73号
饶阳县尚佳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4684341673Y
地址:衡水市饶阳县富贵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占君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12日对饶阳县尚佳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7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百分值取8%;2、违法事实:未制定监测方案或者未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百分值取8%;”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取8%;”裁量罚款数额:200000×(8%+8%+8%)=48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