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16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552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68

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576781786U       地址:枣强县张秀屯乡崔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藤彦霞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 10 月 13 日对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视频、2023年10月12日现场笔录和2023年10月12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20日对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2023〕68号),10月23日,你单位提出“企业经营不景气;违法情节轻微;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检查应以帮扶为主”陈述、申辩申请,经我局复核认为:1.企业经营不景气不应成为企业违法的理由,2.现场检查时调漆工序及2处未在喷漆房内喷漆作业,车间未密闭,未配套建设任何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喷漆间入口前3处喷漆迹象明显,无任何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多个车间、多个环节涉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治理方面均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情节;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无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要求。你单位提出申辩申请不能成为免于行政处罚理由,故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你企业涉及多个排污、治污节点未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控措施,认定情节较重。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3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40%,按照100000×40%=40000裁量计算。”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