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32号
衡水博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7RP170 法定代表人: 杜华亮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前邢疃村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浇注车间正在刷胶,产生废气未收集,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3年 10月 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0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百分值范围为31%-40%,选取3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为0%。4、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总计违法行为40%,50000*40%=2000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