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13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504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86

河北大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30657221356     

地址: 武强县大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杨盼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以上事实,202310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年11月1日对河北大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8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效果的,占比5%;2、违法频次: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10%;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占比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占比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占比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罚款金额:(5%+10%+0%+0%+0%)×200000元=3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3